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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型設計
1.多功能廳的容積超過1000m,時宜使用擴聲系統,并應把揚聲器位置作為主要聲源點。
2.多功能廳平面和剖面設計,在聲源為自然聲時,應使廳內早期反射聲聲場均勻分布。到達觀眾席的早期反射聲相對于直達聲的延遲時間宜小于或等于50ms (相當于聲程差17m)。
3.多功能廳的每座容積宜為3.5 - 5.O m'/座。 注 :對有臺框式舞臺的多功能廳其容積計算按舞臺大幕線為界限。
4.設有樓座的多功能廳,眺臺的出挑深度D不宜大于樓座下開口凈高度H 的1.5 倍,但D不應大于H的兩倍。
5.以自然聲為主的多功能廳,每排座位升高應根據視線升高差"C",值確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0mm。120mm是要求,國外一些音質良好的廳堂,每排提升往往在150-300mm左右,后排提升高度甚至達到400mm。
6.另外多功能廳各個界面的布置要有利于各個座位上獲得合理均勻的早期反射聲,考慮低頻的波長,有效反射面的尺寸一般不宜小于1-1.5米,如考慮以擴聲為主,對每座座位升高從聲學上不作要求。
7.以擴聲為主的會堂、報告廳和多用途禮堂,在使用擴聲系統時應在講臺附近設置減少聲反饋的建筑聲學措施。
(二)、混響時間
根據《劇院、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筑學設計規范》 GB/T50356-2005中規定,不同體積會議廳、報告廳和多用途禮堂最佳混響時間如下圖。
多用途禮堂對不同容積V的多功能廳,在500-1000Hz.滿場時的合適混響時間RT的范圍
(三)、噪聲控制及噪聲限值
防止各項噪聲源對多功能廳的干擾。這些噪聲源包括下列方面:
1.建筑物內設備噪聲。包括多功能廳的空調系統、送回風系統(包括電扇)和電器系統噪聲,以及出人口門開關碰撞聲和座椅翻動聲等噪聲。
2.設備等處的噪聲,也包括戶外交通噪聲(車輛、鐵路、航空等噪聲)以及其他社會噪聲。
3.與本建筑物相關設施的其他噪聲源。
4.不論發自多功能廳內還是多功能廳外有關本房屋設施的噪聲源,其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的規定。